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科威特國)令 第4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科威特國)令 第4條

第4條

就第八條而言 —— (a) 締約方的企業自營運航空器從事國際運輸所得的收入或利潤,包括參與聯營服務、聯合空運業務或國際營運機構所得的收入或利潤,如在該締約方的地方內須予徵稅,則獲豁免在另一締約方的地方內徵收的入息稅、利得稅以及對收入或利潤徵收的所有其他稅項; (b) 締約方的企業的關乎營運航空器從事國際運輸的資本和資產,獲豁免在另一締約方的地方內對資本和資產徵收的任何種類和名目的稅項; (c) (a)段所提述“收入或利潤”一詞,包括營運航空器載運乘客、禽畜、貨物、郵件或商品的國際運輸所得的收益及收入總額,包括: (1) 包機或出租航空器所得的收益及收入; (2) 為有關航空公司本身或代任何其他航空公司出售機票或類似文件,以及提供與上述載運有關連的服務所得的收益及收入;及 (3) 與營運航空器從事國際運輸有直接關連的資金所孳生的利息。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科威特國政府關於收入稅項的避稅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的議定書第1至7段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