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i) “香港特別行政區”一詞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稅務法律所適用的任何地區; (ii) “挪威”一詞指挪威王國,包括挪威王國領陸、內水、領海以及符合以下描述的位於領海以外的區域︰按照挪威法律及國際法,挪威王國可對海床及底土以及它們的自然資源行使權利的區域;該詞不包括斯瓦爾巴群島、揚馬延島及挪威屬地(“半島”);
稅務(稅項資料交換)(挪威王國)令 (a)
(i) “香港特別行政區”一詞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稅務法律所適用的任何地區; (ii) “挪威”一詞指挪威王國,包括挪威王國領陸、內水、領海以及符合以下描述的位於領海以外的區域︰按照挪威法律及國際法,挪威王國可對海床及底土以及它們的自然資源行使權利的區域;該詞不包括斯瓦爾巴群島、揚馬延島及挪威屬地(“半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