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被請求方的主管當局所管有的資料,不足以令其遵從提供資料的請求,該方須採取所有相關的收集資料措施,以向申請方提供所請求的資料(即使被請求方就其本身的稅務目的而言,未必需要該等資料)。
稅務(稅項資料交換)(挪威王國)令 第2條
如被請求方的主管當局所管有的資料,不足以令其遵從提供資料的請求,該方須採取所有相關的收集資料措施,以向申請方提供所請求的資料(即使被請求方就其本身的稅務目的而言,未必需要該等資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