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被請求方須披露任何在本協定就其所涵蓋的稅項具有效力當日前已產生的資料,但該資料須屬可預見攸關在該日後的課稅期或課稅事項的。
稅務(稅項資料交換)(挪威王國)令 第5條
被請求方須披露任何在本協定就其所涵蓋的稅項具有效力當日前已產生的資料,但該資料須屬可預見攸關在該日後的課稅期或課稅事項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