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申請方不能為施行或強制執行其本身稅務法律而根據其本身法律取得某資料,則不得要求被請求方取得或提供該資料。如請求不符合本協定的規定,被請求方的主管當局可拒絕提供協助。
稅務(稅項資料交換)(挪威王國)令 第1條
如申請方不能為施行或強制執行其本身稅務法律而根據其本身法律取得某資料,則不得要求被請求方取得或提供該資料。如請求不符合本協定的規定,被請求方的主管當局可拒絕提供協助。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