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現有稅項連同在本協定簽訂後課徵的稅項,以下稱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或“羅馬尼亞稅項”,按文意所需而定。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5條
現有稅項連同在本協定簽訂後課徵的稅項,以下稱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或“羅馬尼亞稅項”,按文意所需而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