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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1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1條

第1條

就本協定而言,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a) “香港特別行政區”一詞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稅務法律所適用的任何地區; (b) “羅馬尼亞”一詞指羅馬尼亞的國家領土,包括羅馬尼亞行使主權的領海,及該領土和領海的上空,以及羅馬尼亞按照其法例與國際法的規則及原則行使主權權利和管轄權的毗連區、大陸架及專屬經濟區; (c) “業務”一詞亦包括進行專業服務及其他具獨立性質的活動; (d) “公司”一詞指任何法團或就稅收而言視作法團的任何實體; (e) “主管當局”一詞: (i) 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指稅務局局長或其獲授權代表; (ii) 就羅馬尼亞而言,指公共財政部部長或其獲授權代表; (f) “締約方”及“另一締約方”兩詞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羅馬尼亞,按文意所需而定; (g) “企業”一詞適用於任何業務的經營; (h) “締約方的企業”及“另一締約方的企業”兩詞分別指締約方的居民所經營的企業及另一締約方的居民所經營的企業; (i) “國際運輸”一詞指由締約方的企業營運的船舶或航空器進行的任何載運,但如該船舶或航空器只在另一締約方內的不同地點之間營運,則屬例外; (j) “國民”一詞,就羅馬尼亞而言,指按照羅馬尼亞法律擁有羅馬尼亞公民身分的任何個人,以及藉羅馬尼亞現行的法律設立、並根據該法律取得法人、團體及其他實體地位的任何法人、團體及任何其他實體; (k) “人”一詞包括個人、公司、信託、合夥及任何其他團體; (l) “稅項”一詞指香港特別行政區稅項或羅馬尼亞稅項,按文意所需而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羅馬尼亞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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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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