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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2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2條

第2條

如任何個人因第1款的規定而同時屬締約雙方的居民,則該人的身分須按照以下規定斷定: (a) 如該人在其中一方有可供其使用的永久性住所,則該人須當作只是該方的居民;如該人在雙方均有可供其使用的永久性住所,則該人須當作只是與其個人及經濟關係較為密切的一方(重要利益中心)的居民; (b) 如無法斷定該人在哪一方有重要利益中心,或該人在任何一方均沒有可供其使用的永久性住所,則該人須當作只是其慣常居所所在的一方的居民; (c) 如該人在雙方均有或均沒有慣常居所,則該人須當作只是其擁有居留權(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的一方或屬國民(就羅馬尼亞而言)的一方的居民; (d) 如該人既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亦屬羅馬尼亞的國民,或該人既沒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亦不屬羅馬尼亞的國民,則締約雙方的主管當局須共同協商解決該問題。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羅馬尼亞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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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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