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該人在其中一方有可供其使用的永久性住所,則該人須當作只是該方的居民;如該人在雙方均有可供其使用的永久性住所,則該人須當作只是與其個人及經濟關係較為密切的一方(重要利益中心)的居民;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a)
如該人在其中一方有可供其使用的永久性住所,則該人須當作只是該方的居民;如該人在雙方均有可供其使用的永久性住所,則該人須當作只是與其個人及經濟關係較為密切的一方(重要利益中心)的居民;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