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凡某企業透過經紀、一般佣金代理人或任何其他具獨立地位的代理人在締約一方經營業務,則只要該等人士是在其業務的通常運作中行事的,該企業不得僅因它如此經營業務而被當作在該方設有常設機構。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6條
凡某企業透過經紀、一般佣金代理人或任何其他具獨立地位的代理人在締約一方經營業務,則只要該等人士是在其業務的通常運作中行事的,該企業不得僅因它如此經營業務而被當作在該方設有常設機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