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即使屬締約一方的居民的某公司,控制屬另一締約方的居民的其他公司或在該另一締約方(不論是透過常設機構或以其他方式)經營業務的其他公司,或受上述其他公司所控制,此項事實本身並不會令上述其中一間公司成為另一間公司的常設機構。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7條
即使屬締約一方的居民的某公司,控制屬另一締約方的居民的其他公司或在該另一締約方(不論是透過常設機構或以其他方式)經營業務的其他公司,或受上述其他公司所控制,此項事實本身並不會令上述其中一間公司成為另一間公司的常設機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