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不動產”一詞具有該詞根據有關財產所處的締約方的法律而具有的涵義。該詞在任何情況下須包括:附屬於不動產的財產、用於農業及林業的牲畜和設備、關於房地產的一般法律規定適用的權利、不動產的使用收益權,以及作為開採或有權開採礦藏、源頭及其他自然資源的代價而取得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權利。船舶及航空器不得視為不動產。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2條
“不動產”一詞具有該詞根據有關財產所處的締約方的法律而具有的涵義。該詞在任何情況下須包括:附屬於不動產的財產、用於農業及林業的牲畜和設備、關於房地產的一般法律規定適用的權利、不動產的使用收益權,以及作為開採或有權開採礦藏、源頭及其他自然資源的代價而取得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權利。船舶及航空器不得視為不動產。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