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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1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1條

第1條

締約一方的企業的利潤僅在該方徵稅,但如該企業透過位於另一締約方的常設機構在該另一方經營業務則除外。如該企業如前述般經營業務,其利潤可在該另一方徵稅,但以該等利潤中可歸因於該常設機構的部分為限。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羅馬尼亞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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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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