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在斷定某常設機構的利潤時,為該常設機構的目的而招致的開支(包括如此招致的行政和一般管理開支)須容許扣除,不論該等開支是在該常設機構所處的一方或其他地方招致的。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3條
在斷定某常設機構的利潤時,為該常設機構的目的而招致的開支(包括如此招致的行政和一般管理開支)須容許扣除,不論該等開支是在該常設機構所處的一方或其他地方招致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