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就上述各款而言,除非有良好而充分的理由需要改變方法,否則每年須採用相同的方法斷定須歸因於有關常設機構的利潤。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6條
就上述各款而言,除非有良好而充分的理由需要改變方法,否則每年須採用相同的方法斷定須歸因於有關常設機構的利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