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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2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2條

第2條

然而,如支付上述股息的公司屬締約一方的居民,該等股息亦可在該締約方按照該方的法律徵稅,但如該等股息的實益擁有人是另一締約方的居民,則如此徵收的稅款不得超過: (a) (如該實益擁有人是一間公司(合夥除外),而且直接持有支付股息的公司的股本至少百分之十五)該等股息總額的百分之三; (b)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該等股息總額的百分之五。 如有關公司從利潤中支付股息,本款並不影響就該等利潤對該公司徵稅。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羅馬尼亞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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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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