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如某公司是締約一方的居民,並自另一締約方取得利潤或收入,則該另一方不得對該公司就某股份支付的股息徵稅(但在有關股息是支付予該另一方的居民的範圍內,或在持有該股份是與位於該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有實際關連的範圍內,則屬例外),而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派利潤的全部或部分,是在該另一方產生的利潤或收入,該另一方亦不得對該公司的未分派利潤徵收未分派利潤的稅項。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6條
如某公司是締約一方的居民,並自另一締約方取得利潤或收入,則該另一方不得對該公司就某股份支付的股息徵稅(但在有關股息是支付予該另一方的居民的範圍內,或在持有該股份是與位於該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有實際關連的範圍內,則屬例外),而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派利潤的全部或部分,是在該另一方產生的利潤或收入,該另一方亦不得對該公司的未分派利潤徵收未分派利潤的稅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