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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7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7條

第7條

凡就某項債務支付利息的人是締約一方的居民,則該等利息須當作是在該方產生。然而,如支付利息的人在締約一方設有常設機構(不論該人是否締約一方的居民),而該債務是在與該常設機構有關連的情況下招致的,且該等利息是由該常設機構負擔的,則該等利息須當作是在該常設機構所在的締約一方產生。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羅馬尼亞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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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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