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特許權使用費”一詞用於本條中時,指作為使用或有權使用文學作品、藝術作品或科學作品(包括軟件、電影影片,及供電台或電視廣播使用的膠片或磁帶)的任何版權、任何專利、商標、設計或模型、圖則、秘密程式或程序的代價,或作為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的代價,或作為取得關於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的資料的代價,因而收取的各種付款。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3條
“特許權使用費”一詞用於本條中時,指作為使用或有權使用文學作品、藝術作品或科學作品(包括軟件、電影影片,及供電台或電視廣播使用的膠片或磁帶)的任何版權、任何專利、商標、設計或模型、圖則、秘密程式或程序的代價,或作為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的代價,或作為取得關於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的資料的代價,因而收取的各種付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