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凡就某權利或財產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的實益擁有人是締約一方的居民,並在該等特許權使用費產生所在的另一締約方內,透過位於該另一方的常設機構經營業務,而該權利或財產是與該常設機構有實際關連的,則第1款及第2款的規定並不適用。在此情況下,第七條的規定適用。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4條
凡就某權利或財產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的實益擁有人是締約一方的居民,並在該等特許權使用費產生所在的另一締約方內,透過位於該另一方的常設機構經營業務,而該權利或財產是與該常設機構有實際關連的,則第1款及第2款的規定並不適用。在此情況下,第七條的規定適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