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凡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人是締約一方的居民,則該等特許權使用費須當作是在該方產生。然而,如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人在締約一方設有常設機構(不論該人是否締約一方的居民),而支付該等特許權使用費的法律責任,是在與該常設機構有關連的情況下招致的,且該等特許權使用費是由該常設機構負擔的,則該等特許權使用費須當作是在該常設機構所在的締約一方產生。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5條
凡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人是締約一方的居民,則該等特許權使用費須當作是在該方產生。然而,如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人在締約一方設有常設機構(不論該人是否締約一方的居民),而支付該等特許權使用費的法律責任,是在與該常設機構有關連的情況下招致的,且該等特許權使用費是由該常設機構負擔的,則該等特許權使用費須當作是在該常設機構所在的締約一方產生。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