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某動產屬某常設機構的業務財產的一部分,而該常設機構是締約一方的企業在另一締約方設立的,則自轉讓該動產所得的收益,包括自轉讓該常設機構(單獨或隨同整個企業)所得的收益,可在該另一方徵稅。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2條
如某動產屬某常設機構的業務財產的一部分,而該常設機構是締約一方的企業在另一締約方設立的,則自轉讓該動產所得的收益,包括自轉讓該常設機構(單獨或隨同整個企業)所得的收益,可在該另一方徵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