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締約一方的企業自轉讓被營運從事國際運輸的船舶或航空器所得的收益,或自轉讓關於上述船舶或航空器的營運的動產所得的收益,只可在該方徵稅。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3條
締約一方的企業自轉讓被營運從事國際運輸的船舶或航空器所得的收益,或自轉讓關於上述船舶或航空器的營運的動產所得的收益,只可在該方徵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