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另有規定外,締約一方的居民自受僱工作取得的薪金、工資及其他類似報酬,只可在該方徵稅,但如受僱工作是在另一締約方進行則除外。如受僱工作是在另一締約方進行,則自該受僱工作取得的報酬可在該另一方徵稅。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1條
除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另有規定外,締約一方的居民自受僱工作取得的薪金、工資及其他類似報酬,只可在該方徵稅,但如受僱工作是在另一締約方進行則除外。如受僱工作是在另一締約方進行,則自該受僱工作取得的報酬可在該另一方徵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