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收款人於在有關的課稅期內開始或結束的任何十二個月的期間中,在該另一方的逗留期間不超過(如多於一段期間則須累計)183天;及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a)
收款人於在有關的課稅期內開始或結束的任何十二個月的期間中,在該另一方的逗留期間不超過(如多於一段期間則須累計)183天;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