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演藝人員或運動員以其演藝人員或運動員的身分在締約一方進行個人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如並非歸於該演藝人員或運動員本人,而是歸於另一人,則儘管有第七條及第十四條的規定,該收入可在該締約方徵稅。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2條
演藝人員或運動員以其演藝人員或運動員的身分在締約一方進行個人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如並非歸於該演藝人員或運動員本人,而是歸於另一人,則儘管有第七條及第十四條的規定,該收入可在該締約方徵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