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儘管有第1款及第2款的規定,如第1款提述的活動,屬在締約雙方政府同意的文化或體育交流的範疇內,並且是非牟利的,則自該活動取得的收入,須在該活動進行所在的締約方,獲豁免徵稅。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3條
儘管有第1款及第2款的規定,如第1款提述的活動,屬在締約雙方政府同意的文化或體育交流的範疇內,並且是非牟利的,則自該活動取得的收入,須在該活動進行所在的締約方,獲豁免徵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