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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1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1條

第1條

(a) 締約一方(而就羅馬尼亞而言,亦指羅馬尼亞的行政 — 領土單位)就提供予該方或該單位的服務而向任何個人支付的薪金、工資及其他類似報酬(退休金除外),只可在該方徵稅。 (b) 然而,如上述服務是在另一締約方提供,而上述個人屬該方的居民,並且: (i) 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以及就羅馬尼亞而言,屬羅馬尼亞的國民;或 (ii) 不是純粹為提供該等服務而成為該方的居民, 則該等薪金、工資及其他類似報酬只可在該方徵稅。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羅馬尼亞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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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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