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的規定,適用於就在與締約一方所經營的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提供的服務而取得的薪金、工資及其他類似報酬,而就羅馬尼亞而言,上述業務亦指由羅馬尼亞的行政 — 領土單位經營的業務。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2條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的規定,適用於就在與締約一方所經營的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提供的服務而取得的薪金、工資及其他類似報酬,而就羅馬尼亞而言,上述業務亦指由羅馬尼亞的行政 — 領土單位經營的業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