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7條
凡某學生或業務學徒是、或在緊接前往締約一方之前曾是另一締約方的居民,而該學生或業務學徒逗留在首述一方,純粹是為了接受教育或培訓,則該學生或業務學徒為了維持其生活、教育或培訓的目的而收取的款項,如是在該方以外的來源產生,則不得在該方徵稅。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0-17條
凡某學生或業務學徒是、或在緊接前往締約一方之前曾是另一締約方的居民,而該學生或業務學徒逗留在首述一方,純粹是為了接受教育或培訓,則該學生或業務學徒為了維持其生活、教育或培訓的目的而收取的款項,如是在該方以外的來源產生,則不得在該方徵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