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與產生或轉讓孳生收入的權利有關的任何人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是藉着產生或轉讓該等權利而利用本條獲益,則本條的規定並不適用。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3條
如與產生或轉讓孳生收入的權利有關的任何人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是藉着產生或轉讓該等權利而利用本條獲益,則本條的規定並不適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