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凡某羅馬尼亞居民取得的收入按照本協定的規定是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的,羅馬尼亞須容許在就該居民的收入徵收的稅項中,扣除一筆相等於已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繳付的入息稅的款額。然而,該項扣除不得超過在扣除前計算的入息稅中、可歸因於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的收入的部分。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3條
凡某羅馬尼亞居民取得的收入按照本協定的規定是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的,羅馬尼亞須容許在就該居民的收入徵收的稅項中,扣除一筆相等於已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繳付的入息稅的款額。然而,該項扣除不得超過在扣除前計算的入息稅中、可歸因於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的收入的部分。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