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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2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2條

第2條

締約一方的企業設於另一締約方的常設機構在該另一方的課稅待遇,不得遜於進行相同活動的該另一方的企業的課稅待遇。凡締約一方以民事地位或家庭責任的理由,而為課稅的目的授予其本身的居民任何個人免稅額、稅務寬免及扣減,本規定不得解釋為該締約方也須將該免稅額、稅務寬免及扣減授予另一締約方的居民。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羅馬尼亞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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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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