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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3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3條

第3條

除第九條第1款、第十一條第8款、或第十二條第6款的規定適用的情況外,締約一方的企業支付予另一締約方的居民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及其他支出,為斷定該企業的須課稅利潤的目的,須按猶如該等款項是支付予首述一方的居民一樣的相同條件而可予扣除。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羅馬尼亞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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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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