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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4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4條

第4條

如締約一方的企業的資本的全部或部分,是由另一締約方的一名或多於一名居民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則該企業在首述締約方不得受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課稅或與之有關連的任何規定所規限:該課稅或規定是有別於首述一方的其他類似企業須受或可受的課稅及與之有關連的規定,或較之為嚴苛。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羅馬尼亞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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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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