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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1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1條

第1條

如任何人認為任何締約方或締約雙方的行動導致或將導致對該人作出不符合本協定規定的課稅,則無論該等締約方的內部法律的補救辦法如何,該人如屬締約一方的居民,可將其個案呈交該締約方的主管當局;如其個案屬第二十二條第1款的情況,則可將其個案呈交有關締約方的主管當局。有關締約方就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或在該處成立為法團或以其他方式組成的人而言,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就羅馬尼亞的國民而言,則指羅馬尼亞。該個案須於就導致不符合本協定規定課稅的行動發出首次通知之時起計的三年內呈交。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羅馬尼亞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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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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