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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2條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2條

第2條

如有關主管當局覺得反對屬有理可據,而它不能獨力達致令人滿意的解決方案,它須致力與另一締約方的主管當局共同協商解決有關個案,以避免不符合本協定的課稅。任何達成的協議均須予以執行,不論締約雙方的內部法律所設的時限為何。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羅馬尼亞關於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第一至二十八條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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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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