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有關主管當局覺得反對屬有理可據,而它不能獨力達致令人滿意的解決方案,它須致力與另一締約方的主管當局共同協商解決有關個案,以避免不符合本協定的課稅。任何達成的協議均須予以執行,不論締約雙方的內部法律所設的時限為何。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2條
如有關主管當局覺得反對屬有理可據,而它不能獨力達致令人滿意的解決方案,它須致力與另一締約方的主管當局共同協商解決有關個案,以避免不符合本協定的課稅。任何達成的協議均須予以執行,不論締約雙方的內部法律所設的時限為何。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