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締約雙方的主管當局須交換可預見攸關實施本協定的規定或施行或強制執行締約雙方關乎本協定第二條所涵蓋的稅項(而就羅馬尼亞而言,亦關乎增值稅及消費税)的內部法律的資料,但以根據該等法律作出的課稅不違反本協定為限。該項資料交換不受第一條所限制。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1條
締約雙方的主管當局須交換可預見攸關實施本協定的規定或施行或強制執行締約雙方關乎本協定第二條所涵蓋的稅項(而就羅馬尼亞而言,亦關乎增值稅及消費税)的內部法律的資料,但以根據該等法律作出的課稅不違反本協定為限。該項資料交換不受第一條所限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