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締約一方根據第1款收到的任何資料須保密處理,其方式須與處理根據該方的內部法律而取得的資料相同,該資料只可向與第1款所述的稅項的評估或徵收、執行或檢控有關,或與關乎該等稅項的上訴的裁決有關的人員或當局(包括法院及行政部門)披露。該等人員或當局只可為該等目的使用該資料。他們可在公開的法庭程序中或在司法裁定中披露該資料。不得為任何目的向任何第三司法管轄區披露資料。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2條
締約一方根據第1款收到的任何資料須保密處理,其方式須與處理根據該方的內部法律而取得的資料相同,該資料只可向與第1款所述的稅項的評估或徵收、執行或檢控有關,或與關乎該等稅項的上訴的裁決有關的人員或當局(包括法院及行政部門)披露。該等人員或當局只可為該等目的使用該資料。他們可在公開的法庭程序中或在司法裁定中披露該資料。不得為任何目的向任何第三司法管轄區披露資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