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在任何情況下,第1款及第2款的規定均不得解釋為向締約一方施加採取以下行動的義務: (a) 實施有異於該締約方或另一締約方的法律及行政慣例的行政措施; (b) 提供根據該締約方或另一締約方的法律或正常行政運作不能獲取的資料; (c) 提供會將任何貿易、業務、工業、商業或專業秘密或貿易程序披露的資料,或提供若遭披露即屬違反公共政策(公共秩序)的資料。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3條
在任何情況下,第1款及第2款的規定均不得解釋為向締約一方施加採取以下行動的義務: (a) 實施有異於該締約方或另一締約方的法律及行政慣例的行政措施; (b) 提供根據該締約方或另一締約方的法律或正常行政運作不能獲取的資料; (c) 提供會將任何貿易、業務、工業、商業或專業秘密或貿易程序披露的資料,或提供若遭披露即屬違反公共政策(公共秩序)的資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