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0條
本協定長期有效,但任何締約方均可在本協定生效日期起滿五年之後開始的任何公曆年的6月30日或之前,向另一締約方發出書面終止通知。本協定須在收到書面終止通知之日終止。然而,在該情況下,本協定仍就於本協定終止的公曆年的1月1日或之後取得的收入,具有效力。就本協定終止的公曆年的翌年1月1日或之後取得的收入而言,本協定不再具有效力。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羅馬尼亞)令 第0-20條
本協定長期有效,但任何締約方均可在本協定生效日期起滿五年之後開始的任何公曆年的6月30日或之前,向另一締約方發出書面終止通知。本協定須在收到書面終止通知之日終止。然而,在該情況下,本協定仍就於本協定終止的公曆年的1月1日或之後取得的收入,具有效力。就本協定終止的公曆年的翌年1月1日或之後取得的收入而言,本協定不再具有效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