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利息”一詞用於本條中時,指來自任何類別的債權的收入,不論該債權是否以按揭作抵押,亦不論該債權是否附有分享債務人的利潤的權利,並尤其指來自政府證券和來自債券或債權證的收入,包括該等證券、債券或債權證所附帶的溢價及獎賞。“利息”一詞不包括任何根據第十條的規定視為股息的收入。就本條而言,逾期付款的罰款不被視作利息。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愛沙尼亞共和國)令 第4條
“利息”一詞用於本條中時,指來自任何類別的債權的收入,不論該債權是否以按揭作抵押,亦不論該債權是否附有分享債務人的利潤的權利,並尤其指來自政府證券和來自債券或債權證的收入,包括該等證券、債券或債權證所附帶的溢價及獎賞。“利息”一詞不包括任何根據第十條的規定視為股息的收入。就本條而言,逾期付款的罰款不被視作利息。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