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締約方於任何時候施行本協定時,凡有任何詞語在本協定中並無界定,則除文意另有所指或締約雙方的主管當局根據本協定第二十五條議定該詞語具有別的涵義外,該詞語須具有它當其時根據該一方就本協定適用的稅項而施行的法律所具有的涵義,而在根據該一方適用的稅務法律給予該詞語的涵義與根據該一方的其他法律給予該詞語的涵義兩者中,以前者為準。
稅務(關於收入及資本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塞爾維亞共和國)令 第2條
在締約方於任何時候施行本協定時,凡有任何詞語在本協定中並無界定,則除文意另有所指或締約雙方的主管當局根據本協定第二十五條議定該詞語具有別的涵義外,該詞語須具有它當其時根據該一方就本協定適用的稅項而施行的法律所具有的涵義,而在根據該一方適用的稅務法律給予該詞語的涵義與根據該一方的其他法律給予該詞語的涵義兩者中,以前者為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