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企業提供的服務(包括顧問服務),而該等服務可由該企業透過僱員或其他由該企業為提供該等服務而聘用的人員提供,但前提是屬該等性質的活動須在有關的課稅期或財政年度內開始或結束的任何12個月的期間內,在締約方持續一段或多於一段期間,而該段期間(如多於一段期間則須累計)超過183天。
稅務(關於收入及資本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塞爾維亞共和國)令 第2條
企業提供的服務(包括顧問服務),而該等服務可由該企業透過僱員或其他由該企業為提供該等服務而聘用的人員提供,但前提是屬該等性質的活動須在有關的課稅期或財政年度內開始或結束的任何12個月的期間內,在締約方持續一段或多於一段期間,而該段期間(如多於一段期間則須累計)超過183天。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