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關於收入及資本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塞爾維亞共和國)令 第10條
第10條
就本條而言,基於所有相關事實及情況,如某人或某企業控制另一企業或受另一企業控制,或與另一企業均受相同的人或企業控制,該人或該企業與另一企業即屬密切相關。在任何情況下,如果某人或某企業直接或間接擁有另一企業(或另一企業直接或間接擁有該人或該企業)多於百分之五十的實益權益(或就公司而言,多於百分之五十的公司股份的總票數及總價值或該公司的實益股權權益);或屬第三方的人或企業直接或間接擁有該人及該另一企業(或該企業及該另一企業)多於百分之五十的實益權益(或就公司而言,多於百分之五十的公司股份的總票數及總價值或該公司的實益股權權益),該人或該企業須視為與另一企業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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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