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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及資本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塞爾維亞共和國)令 第1條

稅務(關於收入及資本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塞爾維亞共和國)令 第1條

第1條

(如該實益擁有人是一間公司,而且該公司在包括支付股息日在內的365天期間直接持有支付股息的公司的股本至少百分之二十五(在計算該期間時,因持有股份的公司或支付股息的公司的法團重組,例如合併重組或分立重組,而直接導致的擁有權變化不應納入考量))該等股息總額的百分之五;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塞爾維亞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收入及資本稅項消除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的協定》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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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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