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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於收入及資本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塞爾維亞共和國)令 第4條

稅務(關於收入及資本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塞爾維亞共和國)令 第4條

第4條

凡就某股份所支付的股息的實益擁有人是締約一方的居民,而支付該等股息的公司則是另一締約方的居民,如該擁有人在該另一締約方內透過位於該另一方的常設機構經營業務,或在該另一方內自位於該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從事獨立個人勞務,且持有該股份是與該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有實際關連的,則第1款及第2款的規定並不適用。在此情況下,第七條或第十四條(視屬何情況而定)的規定適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塞爾維亞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收入及資本稅項消除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的協定》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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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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