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如某公司是締約一方的居民,並自另一締約方取得利潤或收入,則該另一方不可對該公司就某股份支付的股息徵稅(但在有關股息是支付予該另一方的居民的範圍內,或在持有該股份是與位於該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有實際關連的範圍內,則屬例外),而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派利潤的全部或部分,是在該另一方產生的利潤或收入,該另一方亦不可對該公司的未分派利潤徵收未分派利潤的稅項。
稅務(關於收入及資本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塞爾維亞共和國)令 第5條
如某公司是締約一方的居民,並自另一締約方取得利潤或收入,則該另一方不可對該公司就某股份支付的股息徵稅(但在有關股息是支付予該另一方的居民的範圍內,或在持有該股份是與位於該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有實際關連的範圍內,則屬例外),而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派利潤的全部或部分,是在該另一方產生的利潤或收入,該另一方亦不可對該公司的未分派利潤徵收未分派利潤的稅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