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某動產屬某常設機構的業務財產的一部分,而該常設機構是締約一方的企業在另一締約方設立的,或某動產是與某固定基地有關的,而該固定基地是供締約一方的居民在另一締約方用作從事獨立個人勞務的用途的,則自轉讓該動產所得的收益,包括自轉讓該常設機構(單獨或隨同整個企業)或轉讓該固定基地所得的收益,可在該另一方徵稅。
稅務(關於收入及資本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塞爾維亞共和國)令 第2條
如某動產屬某常設機構的業務財產的一部分,而該常設機構是締約一方的企業在另一締約方設立的,或某動產是與某固定基地有關的,而該固定基地是供締約一方的居民在另一締約方用作從事獨立個人勞務的用途的,則自轉讓該動產所得的收益,包括自轉讓該常設機構(單獨或隨同整個企業)或轉讓該固定基地所得的收益,可在該另一方徵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