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該人在另一締約方有可供其經常使用的固定基地讓該人從事其活動;在此情況下,該收入中只有屬可歸因於該固定基地的收入可在該另一締約方徵稅;或
稅務(關於收入及資本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塞爾維亞共和國)令 第1條
該人在另一締約方有可供其經常使用的固定基地讓該人從事其活動;在此情況下,該收入中只有屬可歸因於該固定基地的收入可在該另一締約方徵稅;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